关于在留资格相关的相关通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及「持再入国许可已过期的永住者等的相应措施」)
更新日期:2020年7月23日
信息来源: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官网
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所新发布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及「再入国出国中但所持再入国许可已过期的永住者等的相应措施」。
此外、现由于受日本入境限制政策影响的地区、除去被认可的特殊案例以外的所有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申请原则上都不予受理。
同时《再入国出国中但持再入国许可已过期的的永住者等的相应措施》、原则上需要在入国限制的措施解除日(※)后才可进行。
(※)为对中国的“拒绝入境”及“既给签证暂时失效”两项规定的解除日。
1.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新措施)
(1) 此措施的在留对象
包括所有持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对象。
(2)属于此措施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时间
包括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为止所发行的证明书。
(3)此措施的有效期
对中国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起六个月以内或2021年4月30日为止、以两者Z早的时间为准。
(4)此有效期规定需满足的条件
向本馆进行此类签证申请时、需要增加日本接收单位开具的《继续接受申请人的赴日活动证明(原件)》,样式不限。
2. 再入国出国中但持再入国许可已过期的永住者等的相关措施
(1)此措施的对象范围
原本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动(告示外)」的申请人、且持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仅限其有效期期满时间为本年度1月1日起、至签证申请人所滞留的国家或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封后一个月以内)出境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所影响、无法在再入国许可有效期期满内入境。
(2)相应的措施内容
持有「永住者」资格的申请人、在持有已发行的「定住者」的在留资格签证基础上有可能可以在入境时重新办理「永住者」的入国手续。
另持有「定住者(告示外)」以及「特定活动(告示外)」的申请人会给予与原本在留资格相同的签证。
若持有再入国许可的申请人、在再入国许可可以延期的情况、请直接申请办理再入国许可的延期手续。
(3)此措施实施地区
所有的国家及地区(原则上除去中国国籍以外的持有中国长期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其他外籍人士无法申请)
(4)签证受理时间
签证申请人所处的滞留国或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之日起六个月之内。
(5)所需材料
对于持有在留资格的人员再入国的相关措施
更新日期:2020年7月30日
信息来源: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官网
7月22日,日本政府决定作为再次开放《国际人员往来》阶段性措施的一环,对于持有在留资格的人员,视为再入国对象,可逐渐入境日本。
符合该再入国相关措施的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方法如下。
1.符合条件的人员
现居住地还在被指定限制入境地区的期间内,希望再次入境日本的人员,如满足以下(1)和(2)的条件可视为符合条件人员。
(1)在现居住地被指定为限制入境地区(注1)之前离开日本的人员。
(2)现阶段,持有有效的日本在留资格(注2)以及有效的再入国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国许可》)的人员。
注1)中国被指定为限制入境地区的时间为2020年4月3日。
注2)持有《外交》、《公务》、《特别永住者》这几类在留资格的人员不在该措施范围内。
2.该措施以及新防疫措施开始实施的时间
符合上述1条件的人员,根据在留资格的不同,开始实施日期有所不同。
(1)持《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以下称为《4资格》)以外的在留资格人员,持有效再入国许可入境日本的开始时间为8月5日(注)。
注)同时开始实施追加的防疫措施(即需要提前申请《再入国关联必要书类确认书》(以下称为《确认书》)以及出发前取得COVID-19检测证明。)
(2)持《4资格》在留资格人员(以及持有《4资格》以外在留资格的日本人配偶和日本人孩子),持有效再入国许可入境,需遵从新再入国措施以及追加防疫措施(即需要提前申请《确认书》,并在出发前取得COVID-19检测证明)开始时间为9月1日(注)。
注)现居住地被指定为限制入境地区之前出境日本的,持《4资格》在留资格人员(以及持有《4资格》以外在留资格的日本人配偶和日本人孩子),在上述措施开始实施日期之前入境日本,可不用提供《确认书》和COVID-19检测证明。具体请参考此处。
(参考)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网址
http://www.moj.go.jp/hisho/kouhou/hisho06_00099.html
3.申请材料
(1)护照(需要提交粘贴有效再入国许可(包括视同再入国)的护照)
注)如果有效再入国许可粘贴在旧护照上,则新旧护照需要同时提交。
(2)在留资格卡
(3)再入国相关资料确认申请书
4.申请方法
有关该措施的申请,请通过我馆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
我馆不受理任何个人的申请。
居住在我馆管辖区域以外的申请人,请分别向各管辖区域的日本领事馆咨询。
5.所需时间
我馆受理申请后,如果能发给,会依次通过代办机构交付《确认书》。(注:《确认书》无法在申请当日发给。)
我馆对有关《确认书》能否发给等问题一概不予答复。
6.手续费
有关该措施,在我馆的申请不需要手续费。但代理机构会收取代办费,详细情况请向代办机构咨询。
7.其他
通过该措施再次入境日本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1)再次入境日本时,除需要出示我馆发给的《确认书》之外,还需要出示出国前72小时之内,在停留国・地区的医疗机构接受新冠病毒检测、并取得使用规定格式(COVID-19检测证明格式)、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检测证明。另外,不能使用该规定格式时,可用医疗机构制作的任意其他格式(必需全部用英文记载)来代替。
请注意:如果其检测证明的记载内容不完全时,可能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
【检测证明任意格式记载项目(以下内容全部需用英文记载)】
身份事项(姓名、护照号码、国籍、出生年月日、性别)
COVID-19检测证明内容(采样检体(规定格式中两者任选其一),检测手法(规定格式中三者任选其一),检测结果,检体取样日期,检测结果决定时间,检测证明交付时间)
医疗机构的信息(医疗机构的名称(或者医师名)),医疗机构地址、医疗机构公章(或者医师署名))
(2)入境日本时,需要把COVID-19检测证明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与《确认书》同时出示给入境审查官。另外,出境时各航空公司也可能要求乘客出示COVID-19检测证明。
(3)在护照上粘贴的再入国许可有效期间内(「视同再入国许可」的情况下,Z后一次出境日起一年以内且在留卡在有效期间内)入境日本。再次入境日本前请提前确认好个人的再入国许可是否在有效期间内。
关于签证申请的受理(「日本人配偶者等」等)
更新日期:2020年8月6日
信息来源: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官网
目前由于受新型冠状肺炎的影响,现有入境政策为入境日本前14日曾在中国境内滞留的人群若无特殊情况则被视为入境限制对象。截至目前本馆也是无特殊情况无法受理签证申请。近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发布针对以下1.对象的个别特别事项的新规定。
本馆现响应以上新规定的实施,属于以上情况者可通过代办机构进行签证申请,在受理后通过审查的签证申请给予签证发放。
(参考: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规定)
1.对象
「日本人・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以及「定住者的配偶或子女,家人现在日本滞在中,出现家庭分离的对象」,并且符合以下任意一项的对象。
(1)已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者
(2)现未持有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但希望在日本滞留一段短时间(90日以内)
2.所需材料、审查所需时间、签证有效期等
请确认好以下网站链接。且申请此签证的永住者配偶者等或定住者配偶者等,除了以下材料以外,需提交在日配偶或亲属的永住者或定住者的在留卡正反面复印件。
(1)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基础签证申请材料
(2)日本人配偶者等所相关的短期滞在签证申请材料(配偶等为日本人现居住在中国的情况)
(3)日本人配偶者等所相关的短期滞在签证申请材料(配偶等为日本人现居住在日本的情况)
(4)永住者的配偶者等或定住者的配偶者等相关的短期签证申请材料
(※)签证申请滞留时间Z长为90日。
3.其他事项
若此签证给予发给后,在申请入境日本时需出示身份证明资料(日本人配偶等为户籍誊本等,永住者配偶者等或定住者的配偶者等则为住民票、在留卡复印件等)。
上述签证申请人,在2020年9月1日之后,入境日本时,需要出示出国前72小时之内,在停留国・地区的医疗机构接受新冠病毒检测、并取得使用规定格式(COVID-19检测证明格式)、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检测证明。另外,不能使用该规定格式时,可用医疗机构制作的任意其他格式(必需全部用英文记载)来代替。
请注意;如果其检测证明的记载内容不完全时,可能将会被拒绝入境日本。
【检测证明任意格式记载项目(以下内容全部需用英文记载)】
身份事项(姓名、护照号码、国籍、出生年月日、性别)
COVID-19检测证明内容(采样检体(规定格式中两者任选其一),检测手法(规定格式中三者任选其一),检测结果,检体取样日期,检测结果决定时间,检测证明交付时间)
医疗机构的信息(医疗机构的名称(或者医师名)),医疗机构地址、医疗机构公章(或者医师签名)
4.咨询联络
询联络日本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部(签证班)010-6532-2007